朱长利、王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萍与被告朱长利、王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朱长利、王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萍借款88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其中300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4日起计算利息,其中58500元本金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利息);二、王兰、朱长利、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2330元,由朱长利、王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欣
联系电话:0394-6161067、186*****
本公告张贴至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公告栏、沈丘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