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丰、范保英:
原告张工厂与被告张国丰、范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张国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工厂借款26000元;被告范保英对上述借款2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186*****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张国丰、范保英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