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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彦国与王廷礼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7 14:29:46


王廷礼: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国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87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王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计1364元,由原告王彦国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03946161267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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