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梅申请执行周志华、周伟、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5 08:35:07
周志华、周伟、付秀丽:
韩东梅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624执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一、位于沈丘县绿城水岸名家17幢4单元707号房屋一套(该房权证:沈房字第67977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振霞所有。该套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振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振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沈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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