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华、付秀丽、王倩、周伟:
任玉鑫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624执14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一、将被执行人周志华所有的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沙南办闸南路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沈房字第10808794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任玉鑫,用于清偿债务138160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任玉鑫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任玉鑫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沈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