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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通山诉王松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4 16:55:11


  

    王松文(身份证号41272819670706181X):

    本院受理原告李通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通山劳务报酬272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可汇至沈丘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 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王松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松文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洪山乡王腰庄行政村王腰庄村)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6161261、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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