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银:
原告韩金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甲银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甲银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