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波(身份证号码:41272819630315127X):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624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62000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张明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马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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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