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全:
本院受理原告郭卫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卫南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你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郭一佳由郭卫南抚养,你每月支付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郭金全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周文星
联系方式:0394-528816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