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团结(身份证号41272819810205603X)、王彩萍(身份证号41042********):
本院受理原告吕玉红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吕玉红要求你们偿还借款40000元及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文星 0394-5288168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冯营镇吕集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