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玉慷(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交通东路四巷7附9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华佗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波诉被告王兰、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海波要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73600元(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为73600元); 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兰、朱玉慷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