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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巧丽与程秋生、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0 16:51:02


程秋生、刘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徐巧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程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巧丽借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2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巧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被告程秋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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