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涛(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士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月息1分,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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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 0394--6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