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趁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付趁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亚飞货款5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付趁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