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李亚飞与付趁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0 16:18:38


付趁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付趁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亚飞货款5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付趁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55298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