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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振义诉被告周口市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0 09:44:18


       

周口市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沙南产业集聚区南段)、孙雷锋(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河南工业园区名门家具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义诉被告周口市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振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0元及暂定利息280000元(利息暂计算从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剩余部分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8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周口市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孙雷锋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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