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士锋、马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恒、吕玉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58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马士锋、马宁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