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孝邦(身份证号41282********):
本院受理原告赵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与你之间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由你返还原告所有的租赁物品(扣件8500个、钢管48*3.5规格11037米、可调顶托10904个);3、你支付原告租赁费90253.24元和滞纳金(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4、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马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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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