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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君霞与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5 11:21:13


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时代广场4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96765227X。):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霞与你公司、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开发的位于沈丘县闸南路19号乾丰花园1幢1单元9层西户房屋交付给原告张君霞,并同时支付原告张君霞按已交房款3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其约定日万分之一计算;同时原告张君霞向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分公司支付剩余房款38411元。二、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分公司在交付上述房屋360日内,为原告张君霞办理上述商品房房屋办理产权备案手续。三、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元,由被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河南省炳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时代广场4幢505室)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6161261    186*****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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