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强(身份证号41272819580216525X):
王素兰(身份证号412728195603035246):
本院受理原告韩俊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700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6年5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按月息2分计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林志强、王素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老城镇前谷营行政村)
主办法官:王洪安
电话:0394-616103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