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利、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卫华诉被告王兰、朱长利、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一、被告王兰、朱长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卫华的水泥预付货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二、驳回原告贾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兰、朱长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赵法官6161067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长利、朱玉慷户籍所在地及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