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超:
本院受理原告徐向华与被告王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被告王廷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向华偿还欠款72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王廷超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张贴至王廷超户籍所在地、法院公告栏、沈丘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