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长利:
原告姚姚、龚喜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624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兰、朱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姚、龚喜芝人民币1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被告王兰、朱长利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2019年9月27日
联系法官:沈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