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如义、郑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邹省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邹如义、郑文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省伟17654元。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邹如义、郑文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邹如义、郑文娟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