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郭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郭平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