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赵建磊要求你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赵志明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