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彬(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行东一胡同路西):
本院受理的原告靳虎诉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闫前进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8000元及利息329340元,合计1327340元。起诉时利息计算到2019年6月22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3日九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徐彬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