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森、张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自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连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王自强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连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