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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与连森、张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3 15:29:50


连森、张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自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连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王自强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连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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