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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闯诉韩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7 10:33:18


韩留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留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闯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韩留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韩留彬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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