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韩留彬诉你与王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自忠借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韩自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韩自忠负担1814元,被告林志强负担256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林志强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