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军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修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芳修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返还现金200000元并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月息6厘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姚军师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