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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杰诉韩森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8 08:59:40


韩森森:

    本院受理原告石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石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厨卫用品款及人工安装费417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3174.41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韩森森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王法官 13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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