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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志田诉赵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9 16:38:56


赵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田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1624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赵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志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6912.22元。2.驳回原告赵志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被告赵小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该公告粘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大邢庄乡西赵楼行政村村委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联系法官:胡乔舟  135*****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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