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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利琴诉周志华、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10:08:02



周志华(身份证号码:41272********):

付秀丽(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审理原告司利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志华、付秀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司利琴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息1分计算);二、被告周志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司利琴本金7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息1分计算);三、驳回原告司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周志华、付秀丽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35*****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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