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波涛(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与你于2012年10月2日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2、你支付管理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马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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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