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中丽诉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4 08:16:15
李 明 :
本院受理原告窦中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九点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法院网。
联系法官:沈法官186257382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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