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韩秀兰、张俊辉、张劣货、张俊丽与被告李廷志、程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836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秀兰、张俊辉、张劣货、张俊丽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0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本公告发布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官网并张贴至沈丘县法院公告栏,北杨集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