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柒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60119W):
原告闫前进、王兴望诉被告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前进、王兴望款4132611.34元,并同时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闫前进、王兴望保证金1500000元;3、被告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前进、王兴望停工损失2116361.38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02元,鉴定费37000元,共计96102元,由被告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此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附4号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