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豪嘉佳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岩诉你公司和马建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建锋、被告河南省豪嘉佳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赵红岩款123500元;驳回原告赵红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被告马建锋、被告河南省豪嘉佳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发布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沙北产业集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