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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红岩诉你公司和马建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赵红岩要求你公司和马建锋连带清偿款160550元;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沙北产业集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