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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营诉普明洋、庞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11:43:01


                     

庞淼(曾用名:庞环,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中医院对面王庄明扬花园别墅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营诉普明洋、庞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沈丘县名扬别墅购房合同》;2、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及违约金暂计139610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8年1月2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永耀   0394-616120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槐店回族镇镇政府,槐店回族镇司法所,庞淼所在地行政村或居委会、住所地等。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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