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永康(身份证号码:412728199201010930):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与被告闫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闫永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483.68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3410.43元2019年2月18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的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闫永康如不能偿还借款,原告对抵押物即豫P2S443江淮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被告闫永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闫永康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