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崔绘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62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崔绘彬与被告吴爱梅离婚;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绘彬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本公告张贴时间:2019年8月30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栏、沈丘县李老庄乡蒋桥行政村蒋桥村。
联系法官:窦法官 黄法官 0394-616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