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张利:
本院受理原告孙群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群领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412元,由被告王张利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