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郭平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