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改良(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接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改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接民钢筋款15364元,并自2019年5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王接民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武改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武改良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留福镇大武营行政村)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61612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