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磊:
本院受理原告陈巧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潇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巧月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张潇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潇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王法官 135*****、138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