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山林:
本院受理原告孟文全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相应顺延)在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告载体: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网、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李老庄乡大陈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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