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身份证号:41302119760206075X):
本院受理原告崔素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崔素丽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你离婚;2、婚生女儿崔雅慧由崔素丽抚养,你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相应顺延)在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公告载体: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网、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
联系人:黄志敏 联系方式: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