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其山、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8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立案后,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发布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商丘市联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