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利、王兰(身份证号码41272********、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段志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槐店镇交通东路四巷7附9号)
主办法官:王超宇
电话:0394-6161008、186*****